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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**与张**、无锡市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张**因与被上诉人杨**、原审被告无锡市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5)海民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张**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张**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张*成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771元,减半收取385.5元,由上诉人张**承担(上诉人张**实交2570元,2184.5元由本院退回)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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