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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**与王**、王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*因与被上诉人于达*、原审被告王**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(2015)南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**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王**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王**承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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