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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**与杨**、贾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夏**、杨**与被上诉人贾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(2014)连东房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夏**、杨**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、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夏**、杨**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夏**、杨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,减半收取250元,由上诉人夏**、刘**各自负担125元(两上诉人已分别缴纳500元,多缴部分由本院退回)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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