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封士海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灌**法院(2013)南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。
本院认为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王**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再审裁判结果
本案按王**撤回再审申请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郑**与刘**、靳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许**与谢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杨**与张**、无锡市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陆**与陆楼管辖裁定书
谢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杨**与江**、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孙**、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孙**、苏**与孙**、苏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邵**与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
宋**与邱**管辖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