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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封士海、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王**因与被申请人封士海、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灌**法院(2013)南民初字第2450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王**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王**撤回再审申请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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