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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**与孙**、孙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孙**、孙**因与被上诉人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(2015)赣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出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孙**、孙**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孙**、孙**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(上诉人孙**、孙**已预交),减半收取200元,由上诉人孙**、孙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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