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刘**因与被上诉人潘**、原审被告连云港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(2014)港民初字第0885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刘**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刘**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刘*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4250元,减半收取2125元,由上诉人刘**承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