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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潘**、连云港市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张*因与被上诉人潘**、原审被告连云港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(2014)港民初字第0886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。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张*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张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张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195元,减半收取1597.5元,由上诉人张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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