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孙**、苏**与孙**、苏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申请审人孙家高因与被申请人苏**、原审被告姜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连民终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。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孙**申请再审称,一、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,被申请人苏**起诉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。一、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,苏**受伤非申请人所致。

本院复查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相同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。本案中,从原审采用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孙**与苏青兰案发当天发生冲突,并用肩膀相互撞击的事实;苏青兰前后两次起诉的时间经查并没有超过法定诉讼时效,故孙**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

综上,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应予维持。孙家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孙家高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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