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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**、王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赵**因与被申请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**区法院(2014)赣民初字第0601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审查过程中,再审申请人赵**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,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赵**撤回再审申请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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