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徐**与江苏**有限公司、连云港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江苏**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**、连云港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灌南县人民法院(2014)南长民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,定于2015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12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。上诉人江苏**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本案按上诉人江苏**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013元(江苏**有限公司已预交),减半收取506.50元,由上诉人江苏**有限公司负担。上诉人江苏**有限公司多交部分,本院予以退回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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