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欣诉被告赣榆县金山镇红岩食品厂、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欣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王**撤回对被告赣榆县金山镇红岩食品厂、王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5元,减半收取502.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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