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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与李**、赣榆**心小学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张*与被告李**、赣榆**心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。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,自愿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**、赣榆**心小学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予原告张*撤回对被告李**、赣榆**心小学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00元,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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