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董**与被王**、邵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立案受理,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董**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**、邵**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本案诉讼期间,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董**撤回对被告王**、邵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,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董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