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江**、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杨**因与被上诉人江**、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(2015)海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杨**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杨**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杨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上诉人杨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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