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*各与被告田金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*各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的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张*各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张小各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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