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万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,由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
张**、李**与徐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翁**、周**与王*、钮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上海佳**苏州分公司、苏州市**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卞传民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桂**与白翠峰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张*与朱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苏州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武**与曾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