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万正超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万正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6元,由王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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