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王**与苏州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明诉被告苏州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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