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明诉被告苏州**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明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王**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
翁**、周**与王*、钮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江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朱**与上海佳**苏州分公司、苏州市**限公司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李**与卞传民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白得友与江苏天**限公司、程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桂**与白翠峰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韩**与孔**、余九波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张*与朱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武**与曾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