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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**与蔡**、淮安**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蔡**、被告淮安**政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于2014年12月4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经审查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吴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(原告已预交96.5元)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吴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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