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1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25元),减半收取,由原告林某某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