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**与被告淮**筑工程公司、牛**、李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**于2014年5月12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王**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王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王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