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赵*与被告肖**、纪效江、周**、肖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赵*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经审查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赵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),减半收取,由原告赵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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