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吴**与被告曹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吴**申请撤回对被告曹**的起诉,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吴**撤回对被告曹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吴**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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