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单**与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单*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单**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为此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,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单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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