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单*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单**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。为此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,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,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单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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