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瞿**与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瞿**与被告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瞿**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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