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瞿**与被告吴**生命权、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,原告瞿**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、《最**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二百一十三条、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
朱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曹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乔**与南通**中医院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苏**与张**、黄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(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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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与张*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窦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崔来且与黄**、江苏城**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严*与被告蒋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