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凌**与被告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凌**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为此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,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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