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朱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2015年8月3日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
张**与淮安市**有限公司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尚**与徐**、董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王**与淮安市**工程公司、牛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孙**与刘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原告赵*与被告肖**、纪效江、周**、肖**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吴**与曹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乔**与南通**中医院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苏**与张**、黄*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(2)
孙**与蔡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易**与王**、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