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朱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朱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。2015年8月3日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朱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6元,由原告朱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