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易**与王**、张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易美*与被告王**、张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**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4846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。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易美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易美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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