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**与被告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**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*的诉讼请求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在本案诉讼期间,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孙**撤回对被告刘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,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孙**承担。
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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