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印**诉被告江苏圣**限公司、梁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印**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印**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印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2元(原告已预交712元),减半收取356元,由原告印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