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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**与贾正州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夏**与贾正州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的(2014)淮法席*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。依据该判决,贾正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夏**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1064.93元。本案案件受理费1072.5元,由夏**承担214.5元,贾正州承担858元。因贾正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申请执行人夏**向本院申请执行,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。

本院查明

执行过程中经查询,未发现被执行人贾正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其所在村委会亦证明其身患重病,且家庭经济困难。

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、风险告知书,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,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。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,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。

上述事实,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、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,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。在本次执行程序中,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,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,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本院(2014)淮法席*初字第0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。

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,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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