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雷**与被告潘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雷**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雷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91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雷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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