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韩**与裴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韩*龙诉被告裴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韩*龙诉称,2013年11月28日下午3时左右,原、被告因军民中心村步行街63号楼401室房屋产权发生纠纷,被告裴*打伤原告,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关医疗费用16930.6元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。本案中,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裴*的身份信息,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,被告裴*身份不明确,不符合起诉的条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驳回原告韩**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韩**。
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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