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原告韩*龙诉被告裴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
原告韩*龙诉称,2013年11月28日下午3时左右,原、被告因军民中心村步行街63号楼401室房屋产权发生纠纷,被告裴*打伤原告,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相关医疗费用16930.6元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。本案中,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裴*的身份信息,也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,被告裴*身份不明确,不符合起诉的条件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(二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驳回原告韩**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韩**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**民法院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