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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**与成良圣、曹**、曹*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成**、曹**、曹**与被申请人成良圣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4)通中民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成**、曹**、曹*申请再审称:一、二审认定事实不清,成良圣数十次到申请人家中、店里打架、闹事,故意损坏财物和人身伤害,成良圣应对其过错侵权行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。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过错,不应承担50%的责任。一、二审认定成良圣的损失不实,成良圣未提供CT报告,不能认定其发生的CT费用。成良圣将申请人家中门、锁砸坏,眼镜损坏的修理费应由其承担。成**、曹**、曹*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申请再审。

再审被申请人辩称

成良圣提交意见称:申请人不守诚信,意图侵吞祖产份额,通过5月13日有预谋的殴打我,造成本人人身受到伤害,一审判决申请人承担50%的责任是偏袒申请人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成良圣与成**系兄妹关系,因家庭矛盾激化,多次发生纠纷,形成反复诉讼。本案中成良圣与成**、曹**、曹**方言语不和互相打架,原因系双方都未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,故对纠纷的发生均负有责任,一、二审法院酌情由各自承担50%的责任,合理合法。关于成良圣CT费用应否计入损失的问题,成良圣在一审中已经提供了病历和医疗费发票,可以证明成良圣按照医生的要求进行了CT检查,一、二审将所发生的CT检查费用计入损失范围,于法有据。成**、曹**、曹*未在一、二审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门、锁、眼镜受损,故一、二审对此损失不予认定,亦无不当。一、二审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实体处理恰当。

综上,成**、曹**、曹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四项、第五项、第六项之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**、曹**、曹晨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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