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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**与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王**与被上诉人刘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(2014)浦*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,王**不服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王**又以证据不足为由,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的申请,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王**撤回上诉。

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,减半收取200元,由上诉人王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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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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