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窦**与刘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刘**因与被上诉人窦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(2013)通潮民初字第0719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,上诉人刘**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,上诉人刘**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照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上诉人刘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1774元,减半收取887元,由上诉人刘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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