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周**与张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原告周**与被告张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2015年8月31日,原告周**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向**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经审查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周**撤回对被告张**的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(原告已预交25元),减半收取,由原告周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