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唐**与被告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唐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(原告已预交25元),减半收取,由原告唐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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