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余**与被告南**有限公司、朱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余**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余**撤回起诉。
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,由原告余**负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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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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