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潘**与王**、王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潘**与被告王**、王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潘**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潘**撤回起诉。

本案案件受理费679元(原告已预交679元),减半收取339.5元,由原告潘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