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蔡**、蔡**与王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再审申请人蔡**、蔡**因与被申请人王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本院(2013)浙台民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
再审申请人称/抗诉机关称

蔡**、蔡**申请再审称:一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适用法律错误。对被申请人王**的过错责任没有认定,判决由申请人蔡**承担全部责任不当;蔡**仅拳打王**右侧额头,对王**其他的医疗费用不应赔偿,且多余的护理费未剔除,伙食补助费420元、交通费200元未质证,酌情确定赔偿被申请人王**衣服损失100元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。蔡**、蔡**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蔡**与王**因口角发生争吵,后蔡**拳打王**致其受伤的事实清楚,王**因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,已经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精诚(2012)临鉴字A第10098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,该鉴定意见不存在不宜采信的情形,一、二审据此判决由蔡**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。王**住院发票中的等级护理费用196元并非护理人员的陪护费用,故蔡**称按照住院时间14天计算的理由不能成立。至于王**的衣服损失、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,一、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,酌定由蔡**、蔡**赔偿得当。

综上,蔡**、蔡**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二项、第四项、第六项规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再审裁判结果

驳回蔡**、蔡**的再审申请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