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士琴与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*甲健康权纠纷一案,2014年9月29日,原告年士琴以与被告高**、门怀兰、胡**、高*甲庭外和解为由,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本案中止审理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(六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本案中止审理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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