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唐**、唐**与唐**、唐*等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本院在审理原告唐**、唐**与被告唐**、唐*、唐**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2015年1月9日,原告唐**、唐**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,原告唐**、唐**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准许原告唐**、唐**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唐**、唐**负担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

相关文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