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牛**与陈**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申请执行人牛**与被执行人陈**健康权纠纷一案,怀远县人民法院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但被执行人陈**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冻结被执行人陈**的银行存款4000元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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