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崔**与被告崔**、崔**、怀远**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崔**撤回对被告崔**、崔**、怀远**级中学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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