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件描述
案由:健康权纠纷
本院认为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**与被执行人易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易豪杰已自动履行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终结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易豪杰应承担义务的执行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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