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文书详情

杨**与易豪杰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纠纷、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、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

案件描述

案由:健康权纠纷

本院认为

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**与被执行人易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执行人易豪杰已自动履行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裁判结果

终结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中易豪杰应承担义务的执行。

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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