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上诉人褚**因与被上诉人褚*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(2014)怀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褚**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褚*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二审裁判结果
准许上诉人褚**撤回上诉。
二审案件受理费760元,减半收取380元,由上诉人褚**负担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