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克**与安徽水**限公司、安徽水**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、蚌埠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克修启因与被上诉人**有限公司、安徽水**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、蚌埠市**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的(2014)禹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,上诉人克修启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上诉人克修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,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四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一、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(2014)禹民一初字第00433号民事判决;

二、准许克修启撤回本案上诉和一审起诉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,减半收取703元,由克**负担;二审案件受理费1406元,减半收取703元,由克**负担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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