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葛**与刘*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

审理经过

上诉人葛**因与被上诉人刘*健康权纠纷一案,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(2015)淮民一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上诉人葛**及其委托代理人孙**、被上诉人刘*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一审法院认为
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葛**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经审查认为:葛**自愿申请撤回上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二审裁判结果

准许葛**撤回上诉。

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葛**负担(已交纳)。
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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