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武**与被告杨**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:原告自愿撤回起诉,合理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许原告武**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00元,依法减半收取200元,由原告武**负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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