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经过
本院在审理原告操世禧与被告何繁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,被告已赔偿原告45000元,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,要求撤回起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裁判结果
准予原告操世禧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316元(原告已预交)由原告操世禧承担。
裁判日期
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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